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更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今璟
被 告 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辰福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4,707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19,40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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