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20號
KLDV,108,補,820,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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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   告 魏媞  
訴訟代理人 陳羿蓁律師
被   告 李志盛 


      李冠弦 

      郭麗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4萬7,000元。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17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 未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等將其等興建 坐落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 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而系爭 土地民國108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19,100元,而被告等占用面積原告稱約為170平方公尺,合 計應有324萬7,000元之價值【計算式:170平方公尺×19,1 00元=324萬7,000元】,爰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4 萬7,000元,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 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 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 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 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324萬7,000元,故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萬3,175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3,175元,如未依期補 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 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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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