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14號
KLDV,108,補,814,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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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被   告 史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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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