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調字第69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相 對 人 洪景惠 (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於訴訟繫屬前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無法命補正 ,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 382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民國107 年1 月18日 業已死亡,亦即其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108 年11月5 日繫 屬本院)前即已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本件民事起 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等件在卷可佐。可知,被告已無當事人 能力,本件訴訟為不合法,且無法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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