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2945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徐子軒(原姓名徐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新臺幣65,960元及利息,查被告 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 憑,復無客觀事證可認被告有居住於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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