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8年度,2696號
KLDV,108,基小,2696,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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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269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賴嘉慧 
      楊玓  
被   告 張晴婕(原名張雅茹、張芷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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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