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257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葉美伶
被 告 張朝勝(原名張華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被告姓名「張華偉」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朝勝(原名張華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