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72號
KLDV,108,司促,8272,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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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7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連耀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柒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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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