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117號
KLDV,108,司促,8117,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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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1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羅珮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零參拾元,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伍萬玖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一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4年0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
     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2,
     030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59,077元、已到期之利息
     2,253元及違約金7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
     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59,077元整自108年10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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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