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029號
KLDV,108,司促,8029,2019112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2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黃余金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零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
  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
  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48,003元,專案補償款
  30,879元,共計78,882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