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021號
KLDV,108,司促,8021,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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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2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曾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肆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下同
    )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
    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
    之15。』。
  (二)查債務人於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
    內容由現金卡(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2元,所佔
    比例10.3%)、信貸(債權金額217,278元,所佔比例
    89.7%)組成,惟債務人僅分別繳款至97年2月22日及97
    年9月16日(已含沖償利息),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
    本行遂依協議書第3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
    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三)相對人於92年10月29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
    欠聲請人款項計有24,609元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
    定條款第1條第3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
    並依第1條第8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
    書及客戶繳款記錄可稽。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7年2
    月2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
    違約金。(現金卡債權)
  (四)相對人於93年11月5日間向聲請人借款240,000元,約定
    於100年11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詎料前
    開借款僅繳息至97年9月1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
    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
    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信貸債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0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佳宏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4609 │     │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年息20%    │
│  │   │     │97年2月23日 │日止    │       │
│  │   │     │起     │      │       │
├──┼───┼─────┼──────┼──────┼───────┤
│ 002│新臺幣│曾佳宏  │自民國97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13860│     │月17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曾佳宏  │自民國97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3860│     │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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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