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1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吳鋒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玖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
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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