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724號
KLDV,108,司促,7724,2019111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曹智珹 

      曹燦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肆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曹智韢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
    業學校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曹燦文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4筆(其中編號1已
    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44,342元,依就學貸款約定
    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68
    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曹智韢於民國(下同)108年06月01日起,即未
    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99,542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
    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曹
    燦文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曹智韢、曹│民國108年5月│至民國108年1│年息1.15%   │
│  │299542│燦文   │01日起   │0月08日止  │       │
│  │元  │     ├──────┼──────┼───────┤
│  │   │     │民國108年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0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曹智韢、曹│民國108年6月│至民國108年1│年息0.115%  │
│  │299542│燦文   │02日起   │0月08日止  │       │
│  │元  │     ├──────┼──────┼───────┤
│  │   │     │民國108年10 │至民國108年1│年息0.215%  │
│  │   │     │月09日起  │2月01日止  │       │
│  │   │     ├──────┼──────┼───────┤
│  │   │     │民國108年12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0%  │
│  │   │     │月02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