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647號
KLDV,108,司促,7647,2019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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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4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呂長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
    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
    帳日為每月10日,並須於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
    ,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
    違約金300元整違約金收取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然相對
    人前於民國95年2月起,即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
    用約定,連續兩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已於95
    年4月14日依約定條款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
    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三)相對人至民國95年5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27473元
    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27473元為自92年10月16日
    起至95年5月9日止之消費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6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長昇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7473 │     │1日起    │      │       │
│  │元  │     ├──────┼──────┼───────┤
│  │   │     │民國95年5月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10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長昇  │民國95年5月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違約金│
│  │27473 │     │10日起   │      │300元,違約金 │
│  │元  │     │      │      │收取最高以連續│
│  │   │     │      │      │三期為限。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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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