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495號
KLDV,108,司促,7495,2019110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9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林熙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參佰陸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8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JCB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
     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
     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
     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1)
     。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2年12月25日止共消費
     簽帳109,90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2),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