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390號債 權 人 許志輝 債 務 人 蔡靜美 陳玉霞 陸寬榮 黃羽彤(原名黃怡青) 魏芳郢(原名魏玉滿) 曹湘羚(原名曹秀英) 郭泰田 張黎秋 李琇琦 石藹玲 吳佩珊 謝金華 黃献榮 黃韻芝 江秀璧 王祥嘉 陳素霞 唐富娣 柯隆基 游瑞玲 李克昌 林金鳳 邱玉梅 陳燕慧 沈錫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各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共同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附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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