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390號
KLDV,108,司促,5390,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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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390號
債 權 人 許志輝 
債 務 人 蔡靜美 

      陳玉霞 


      陸寬榮 


      黃羽彤(原名黃怡青)



      魏芳郢(原名魏玉滿)


      曹湘羚(原名曹秀英)



      郭泰田 


      張黎秋 



      李琇琦 

      石藹玲 



      吳佩珊 

      謝金華 



      黃献榮 

      黃韻芝 

      江秀璧 

      王祥嘉 


      陳素霞 

      唐富娣 

      柯隆基 


      游瑞玲 


      李克昌 

      林金鳳 

      邱玉梅 

      陳燕慧 

      沈錫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各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共同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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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