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60號
原 告 裴薇
裴立
裴彧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李安蓁
裴薇、裴立
、裴彧 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朝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28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朝樑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 判決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 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