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468號
KLDM,108,訴,468,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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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御仁


選任辯護人 余昇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御仁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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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