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206號
KLDM,108,聲,1206,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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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聰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聰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許聰華因毒品、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 求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齊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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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