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宜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 108年度毒偵字第1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宜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謝宜呈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 毒聲字第 3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98年 3月13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3069號、偵字第4315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8233號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378號為毒品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 處分期間為107年9月6日至109年3月5日),詎謝宜呈猶不知 悔改,於上開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7月21日上午10時許,在基隆市 中山區仙洞國小附近路邊友人「阿北」駕駛之自小客車內, 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未扣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因其係上開緩起訴處分被告,依表訂時間,應於108 年 7月22日上午11時20分許,至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觀護人 室採驗尿液,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觀護人簽請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對於「初犯」及「 5年後再犯」毒癮治療方式,採行「觀 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被告 既經緩起訴之戒癮治療,既同如已進行觀察、勒戒,又於緩 起訴期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之罪,自屬於5年內2犯,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 2項自應逕行起訴,而毋庸以初犯視 之,再進行觀察勒戒、強制處分之保安處分,使施用毒品者 不能心存僥倖,藉此非監禁式治療機會之空窗期再犯,俾達 成戒除毒癮之實際效果,亦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會議紀錄可資參照。查,被 告謝宜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犯上開 施用毒品案件,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其另基於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以 107年度毒偵字第1378號為毒品戒癮治療之緩起訴 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07年9月6日至109年3月5日),詎 被告謝宜呈於上揭緩起訴期間內,於108年7月21日上午10時 許,在基隆市中山區仙洞國小附近路邊友人「阿北」駕駛之 自小客車內,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未扣案),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 1次,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參,爰揆諸上開說明,本件 被告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起訴,而無再 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合先敘明。二、被告謝宜呈於108年9月19日偵訊時坦認不諱【見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 108年度毒偵字第1600號卷第23至27頁】,且被告 係上開緩起訴處分被告,依表訂時間,應於108年7月22日上 午11時20分許,至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採驗尿液, 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篩檢,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為確認檢驗之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該公司於 108年8月6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品 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編號: 000000000)、簽各1件在卷可徵【見同上毒偵字第1600號卷 第3至9頁】,是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且事證明確 ,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應堪認定。三、按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 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 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二級 毒品罪。又其施用二級毒品前之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玆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觀察、勒戒 釋放出所後 5年內,再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法院判 處上揭有期徒刑確定後,另於上開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復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7月21日上 午10時許,在基隆市中山區仙洞國小附近路邊友人「阿北」 駕駛之自小客車內,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未扣案)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次之犯行,足見戒毒意志不堅,毒癮 非淺,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 負擔,自屬可議,並考量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未對他人造
成危害,及其施用次數、時間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以鼓勵被告即時醒 悟,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 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 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 且乘目前自己還來的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 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 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 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 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 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 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 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 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 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 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願改過自新回頭,永不嫌晚,宜 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 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 ;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曾行惡事 ,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 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 ,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 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 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 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 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 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 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 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 ,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無怨 無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 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 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貴人?無怨無悔照顧自己的親人 試問自己給多少回饋予該親人?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 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 ?是日已過,命亦隨減,切勿被毒綁架,自己宜早日妥善安 置自己當下健康財產,自己替自己於日後多存一些平安健康 錢,乘目前還來的及回頭,自己要當下一念杜絕吸毒,更不 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吸毒變成自己終生遺憾,後悔會來 不及,自己不再害自己,絕對不要心存僥倖,自己給自己一 條不吸毒生路,這樣才是自己的人生。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 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 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七、本案經檢察官林明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