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1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宇羨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7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宇羨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⒔所示、編號⒕及編號⒘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黃宇羨於民國107 年12月6 日某時,在臺北市大同區民權西 路某處,拾獲1 個大包包(內有如附表所示等物品【附表編 號⒖、⒗、⒙至除外】,該等財物均係離本人持有之物, 詳後認定),竟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將上開離 本人所持有之物侵占入己。嗣黃宇羨於108 年1 月11日晚間 9 時30分許,持上開大包包(內含附表所示包括其自行購入 等財物),行經基隆市○○區○○路00號前,因行跡可疑而 為警盤查,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 害人林子軒、梁元啟、陳佳君等人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大致 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 紙附卷可稽,並有附表編號⒋ 至⒕及編號⒘所示物品扣案可佐,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 訟法第267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稱:附表 編號⒈至⒕、編號⒘之物,係其一次於台北市民權路附近所 拾得(見偵卷第15-21 頁),再查本案被告係遭查獲同時持 有多人身分證件及財物等物品,依經驗法則及本院辦理刑事 案件所已知加以推論,一般人應不致於不斷拾得他人之身分 證件,倘有此情形,大多係竊盜所得,而本案依檢察官提出 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係因竊盜而取得附表編號⒈至⒕、 編號⒘之物所示他人身分證件及財物,因認被告經查獲持有
附表編號⒈至⒕、編號⒘之身分證件及財物,應係另有第三 人竊盜所得,該等物品應均係離本人持有之物,是核被告所 為,應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被告以 一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之行為,同時侵占附表編號⒈至⒕ 、編號⒘所示被害人等之財物,觸犯上開同一法條,為同種 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7 條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檢察官雖僅就被告侵占附表編號 ⒈至⒊所示被害人財物之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其侵占 附表編號⒋至⒕及編號⒘所示被害人財物之行為,既與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有如前述想像競合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依首開規定,自亦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 力所及,本院自得依法予以審判,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前有詐欺、竊盜、侵占等多項前科,素行不佳, 其當知應尊重他人財產、管領權,於拾獲被害人等遭竊之物 後,竟未送交警局或其他合適之機關處理,反而據為己有, 所為甚屬不該,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侵占之物品 ,暨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⒔所示之CG黑短夾1 個、編號⒕香奈兒黑色 女用側背包1 個及編號⒘所示之TR青色錢包1 個,均為被告 之犯罪所得,業認定如前,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 定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侵占得如附表編號⒈至⒊所示之財物,業已返還被害人 林子軒、陳佳君、梁元啟,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 份在卷可 考,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 徵。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⒋至編號⒒所示之證件及編號⒓所示之金融 卡,均為被告本件犯侵占罪之所得,考量該等物品均係具個 人性質之證件,均可補發,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 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㈣其餘附表編號⒖、⒗、⒙至所示之物,查無證據證明為被 告本案侵占之犯罪所得,復查無其他沒收依據,依法自不能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38 條之1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依據:
刑法第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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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
├──┼─────────────────────┤
│ ⒈ │林子軒失竊之黑色華碩牌筆記型電腦(型號: │
│ │X550J,序號E9NOCV00000000D)1台 │
├──┼─────────────────────┤
│ ⒉ │陳佳君失竊之笑臉絨布零錢包1個(內有陳佳君 │
│ │國民身分證1張、硬幣新臺幣2元、韓元1770元、│
│ │日幣10元) │
├──┼─────────────────────┤
│ ⒊ │梁元啟失竊之金色華碩牌筆記型電腦(型號: │
│ │X542U,序號HANOCV09T937428)1台 │
├──┼─────────────────────┤
│ ⒋ │劉承彥之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照各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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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⒌ │廖梓伃之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 │
├──┼─────────────────────┤
│ ⒍ │鄭耀之身分證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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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⒎ │莊鎧傑之身分證1張 │
├──┼─────────────────────┤
│ ⒏ │蘇本恭之身分證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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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⒐ │陳佳君之身分證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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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⒑ │張宸宇之健保卡1張 │
├──┼─────────────────────┤
│ ⒒ │謝旻翰之身分證1張 │
├──┼─────────────────────┤
│ ⒓ │郵局金融卡1張 │
├──┼─────────────────────┤
│ ⒔ │CG黑短夾1個 │
├──┼─────────────────────┤
│ ⒕ │香奈兒黑色女用側背包1個 │
├──┼─────────────────────┤
│ ⒖ │黑色女用側包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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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⒗ │黑色女用背包1個 │
├──┼─────────────────────┤
│ ⒘ │TR青色錢包1個 │
├──┼─────────────────────┤
│ ⒙ │calvin黑側包1個 │
├──┼─────────────────────┤
│ ⒚ │sandiapdo綠長夾1個 │
├──┼─────────────────────┤
│ ⒛ │黑側背皮袋1個 │
├──┼─────────────────────┤
│ │sandiapolo粉長夾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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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ney黑側包1個 │
├──┼─────────────────────┤
│ │Jordan拖鞋吊飾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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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rdan球鞋吊飾1個 │
├──┼─────────────────────┤
│ │BronzeRelic電子菸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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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IKE鐵盒(內含鑰匙圈)1個 │
├──┼─────────────────────┤
│ │Casio手錶1個 │
├──┼─────────────────────┤
│ │Zippo打火機1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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