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8年度,1474號
KLDM,108,基簡,1474,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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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14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茂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95
7 號),,因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進行簡易程序,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廖茂宗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附表二內容為給付。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所載「正面卡號」,應予補充為「正 面卡號、有效日期」。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6行所載「詐欺取財得手」,應予補充為 「詐欺取財得手(惟其中附表64部分因廖茂宗已經退貨,而 詐欺取財未遂)」。
㈢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廖茂宗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告訴 人廖國吉於本院審理時之指述」。
二、論罪科刑:
㈠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 刑法第2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案使用姪子之電腦 透過網路連結至如附表一所示商店網站,並盜刷告訴人所有 之信用卡以支付各網路交易之款項,均係以電腦設備上網連 線至各商店網站,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背面授權碼 等資料後完成訂購之網路訂購單,係用以表徵輸入前述資料 者係信用卡約定持卡人本人(即告訴人)網路購物用意符號 之電磁紀錄,該等訂購之電磁紀錄,自應以文書論。又附表 一購得商品品項部分雖為不詳,然綜合被告於本案之消費習 慣、消費網站名稱、金額及一般生活經驗判斷,應均係購買 商品無訛,是核被告就事實欄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54 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共53罪)、第3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一編號113部分,因被告嗣後退



貨,故屬詐欺取財未遂,僅1罪)。
㈡被告輸入告訴人所有之信用卡之各項資料,而偽造各網路訂 購單等電磁紀錄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各該網路訂購單等電磁 紀錄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同日於網路 平台下單或各筆分期交易所為之各次盜刷系爭信用卡以詐欺 取財或詐欺取財未遂之行為,犯罪時間密接,各次舉動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評價 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 被告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 或詐欺取財未遂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俱為想像競合犯 ,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各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合法途徑賺 取財富,竟為滿足一己所需,盜刷告訴人所有信用卡,並詐 得如附表一所示財物,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尊重之觀念, 破壞信用卡利用之便捷性及金融秩序,造成告訴人、如附表 一各編號所示網路特約商店、信用卡發卡銀行即彰化商業銀 行之損失,所為殊值非難,惟已坦承犯行,並於本院審理時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部分賠償,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 參(見本院訴字卷47至48頁),兼衡其網路交易所詐取之財 物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69,584 元;自述為專科畢業之 智識程度,在菜市場做魚丸生意、有就讀高一之兒子需扶養 等生活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55至56頁),暨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 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上開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 機均相似,犯罪期間長達數月,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 之程度高,宜予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爰自刑罰經濟、責罰 相當之總體考量,並衡酌其人格特性、再社會化之預防需求 、數罪關係等整體要素,就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見素行良好,此次偶然失 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堪 認悔悟至誠,考量若其即刻入監執行刑罰,勢必無法繼續籌 款履行賠償,將使損害無法真正獲得填補,復衡之刑罰制裁 之積極目的,在預防犯人之再犯,對於初犯且惡性未深、天 良未泯者,若因偶然誤蹈法網即置諸刑獄,實非刑罰之目的 。更況被告與告訴人誼屬至親,於被告深切悔悟後,告訴人



當已原宥。從而,本院衡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 刑教訓後,應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之期間。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 之規定,將如附表二所示調解內容列為緩刑之條件,命被告 應依上開調解條件,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作為損害之 賠償,以啟自新,並保障告訴人之受償權利。又上開支付損 害賠償之諭知,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被告於本案緩刑 期間倘未如期支付,而違反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 告,併此敘明。
㈤本案被告詐得如附表一所示財物價值共269,584 元,應屬本 案之犯罪所得,本院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允諾賠 償告訴人30萬元(如附表二所示),雖至今尚未履行完畢, 然告訴人亦已取得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之財產強制執 行,已足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故認 如就被告犯罪所得再予以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唐道發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案冒用信用卡盜刷情形暨罪刑表┌──┬────┬─────┬────┬─────┬─────────┬─────┬──────┐
│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 金額 │購得商品 │ 證據 │ 備註 │罪名及宣告刑│
│ │、時間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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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 年9 │雅虎奇摩購│2,190 元│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起訴書附表│廖茂宗犯行使│
│ │月18日某│物中心 │ │ │ 費明細(偵卷第34│編號2 │偽造準私文書│
│ │時 │ │ │ │ 頁)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刑貳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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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頁)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刑貳月,如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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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刑貳月,如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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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4 年10│迪亞哥 De │1,044元 │我的 3D 列│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見編號5主文│




│ │月30日 │Agostini │ │印機第 4、│ 費明細(偵卷第35│ 表編號8 │ │
│ │ │ │ │5 期 │ 頁) │②與編號5│ │
│ │ │ │ │ │②嘉事摩國際股份有│ 同一行為│ │
│ │ │ │ │ │ 限公司客戶資料暨│③第4 、5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第│ 期 │ │
│ │ │ │ │ │ 77至79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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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4 年11│富邦MOMO-E│658元 │【 Nissin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見編號4主文│
│ │月5 日(│C │ │】 Di700A │ 費明細(偵卷第35│ 表編號 4│ │
│ │入帳日)│ │ │KIT for Ni│ 頁) │②與編號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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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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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 年10│雅虎奇摩超│16,040元│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起訴書附表│廖茂宗犯行使│
│ │月21日 │級商城 │ │ │ 費明細(偵卷第35│編號9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頁)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刑貳月,如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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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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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 年11│富邦MOMO-E│318元 │【 Caper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廖茂宗犯行使│
│ │月15日8 │C │ │】 TL-one │ 費明細(偵卷第35│ 表編號10│偽造準私文書│
│ │時35分41│ │ │縮時攝影機│ 頁) │②6期之第1│罪,處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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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有限公司消費明細│ │科罰金,以新│
│ │ │ │ │ │ (偵卷第 67 頁) │ │臺幣壹仟元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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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4 年11│富邦MOMO-E│389元 │【 ASUS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廖茂宗犯行使│
│ │月20日9 │C │ │ZenFone 2 │ 費明細(偵卷第35│ 表編號11│偽造準私文書│
│ │時38分48│ │ │ZE551ML 4G│ 頁) │②24期之第│罪,處有期徒│
│ │秒 │ │ │/64G 5.5 │②富邦媒體科技股份│ 1 期 │刑貳月,如易│
│ │ │ │ │吋智慧型手│ 有限公司消費明細│ │科罰金,以新│
│ │ │ │ │機(送Zen │ (偵卷第 67 頁) │ │臺幣壹仟元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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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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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4 年11│富邦MOMO-E│59元 │USB 多功能│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廖茂宗犯行使│
│ │月25日17│C │ │熱敷眼罩(│ 費明細(偵卷第35│ 表編號12│偽造準私文書│
│ │時2 分51│ │ │2入組) │ 頁) │②6 期之第│罪,處有期徒│
│ │秒 │ │ │ │②富邦媒體科技股份│ 1期 │刑貳月,如易│
│ │ │ │ │ │ 有限公司消費明細│ │科罰金,以新│
│ │ │ │ │ │ (偵卷第 67 頁)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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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4 年11│美好家庭購│490元 │韓國原裝Ma│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廖茂宗犯行使│
│ │月26日 │物 -viva │ │gic 萬能神│ 費明細(偵卷第37│ 表編號13│偽造準私文書│
│ │ │TV │ │鋸 │ 頁) │②3期之第1│罪,處有期徒│
│ │ │ │ │ │ │ 期 │刑貳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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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4 年11│迪亞哥 De │2,088 元│我的3D列印│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見編號5主文│
│ │月27日 │Agostini │ │機第6 、7 │ 費明細(偵卷第37│ 表編號14│ │
│ │ │ │ │、8 、9 期│ 頁) │②與編號5│ │
│ │ │ │ │ │②嘉事摩國際股份有│ 同一行為│ │
│ │ │ │ │ │ 限公司客戶資料暨│③第6 、7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第│ 、8、9 │ │
│ │ │ │ │ │ 77至79頁) │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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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4 年12│富邦MOMO-E│658元 │【 Nissin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見編號4主文│
│ │月5 日(│C │ │】 Di700A │ 費明細(偵卷第37│ 表編號4│ │
│ │入帳日)│ │ │KIT for Ni│ 頁) │②與編號4│ │
│ │ │ │ │kon (2.4G│②富邦媒體科技股份│ 同一行為│ │
│ │ │ │ │無線觸發功│ 有限公司消費明細│③12期之第│ │
│ │ │ │ │能閃光燈)│ (偵卷第 67 頁) │ 3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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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4 年11│商店街市集│1,149元 │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廖茂宗犯行使│
│ │月29日 │國際資訊股│ │ │ 費明細(偵卷第37│ 表編號15│偽造準私文書│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②6 期之第│罪,處有期徒│
│ │ │ │ │ │ │ 1期 │刑貳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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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4 年12│商店街市集│588元 │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廖茂宗犯行使│




│ │月3 日 │國際資訊股│ │ │ 費明細(偵卷第37│ 表編號16│偽造準私文書│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②12期之第│罪,處有期徒│
│ │ │ │ │ │ │ 1 期 │刑貳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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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4 年12│PChome │500元 │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廖茂宗犯行使│
│ │月5日 │ │ │ │ 費明細(偵卷第37│ 表編號17│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頁) │②6 期之第│罪,處有期徒│
│ │ │ │ │ │ │ 1 期 │刑貳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
│20│104 年12│商店街市集│869元 │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算壹日。 │
│ │月5日 │國際資訊股│ │ │ 費明細(偵卷第37│ 表編號18│ │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②3 期之第│ │
│ │ │ │ │ │ │ 1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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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4 年12│歐付寶 * │1,168元 │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廖茂宗犯行使│
│ │月10日 │楊桃文化事│ │ │ 費明細(偵卷第37│ 表編號 19│偽造準私文書│
│ │ │業有限公司│ │ │ 頁) │②3 期之第│罪,處有期徒│
│ │ │ │ │ │ │ 1 期 │刑貳月,如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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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4 年12│富邦MOMO-E│1,317元 │【臻觀璽世│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起訴書附表│廖茂宗犯行使│
│ │月 12 日│C │ │】回頭麒麟│ 費明細(偵卷第37│編號20 │偽造準私文書│
│ │ │ │ │化煞山海鎮│ 頁) │ │罪,處有期徒│
│ │ │ │ │- 小擺設 /│②富邦媒體科技股份│ │刑貳月,如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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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壹日。 │
│23│104 年12│富邦MOMO-E│1,317元 │【臻觀璽世│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起訴書附表│ │
│ │月 12 日│C │ │】回頭麒麟│ 費明細(偵卷第37│編號21 │ │
│ │ │ │ │化煞山海鎮│ 頁) │ │ │
│ │ │ │ │- 小擺設 /│②富邦媒體科技股份│ │ │
│ │ │ │ │擺件(含開│ 有限公司消費明細│ │ │
│ │ │ │ │光) │ (偵卷第 67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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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4 年12│商店街市集│2,136 元│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 │
│ │月 12 日│國際資訊股│ │ │ 費明細(偵卷第37│ 表編號22│ │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② 3 期之 │ │
│ │ │ │ │ │ │ 第 1 期 │ │
├──┼────┼─────┼────┼─────┼─────────┼─────┤ │
│25│104 年12│富邦MOMO-E│583元 │【 ASUS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 │
│ │月 12 日│C │ │X553MA 15.│ 費明細(偵卷第37│ 表編號23│ │
│ │ │ │ │6 吋四核心│ 頁) │②24 期之 │ │
│ │ │ │ │超值筆電 │②富邦媒體科技股份│ 第1 期 │ │
│ │ │ │ │ │ 有限公司消費明細│ │ │
│ │ │ │ │ │ (偵卷第 67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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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4 年12│商店街市集│4,050元 │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起訴書附表│廖茂宗犯行使│
│ │月 13 日│* 晶予玩具│ │ │ 費明細(偵卷第37│編號24 │偽造準私文書│
│ │ │網路商行 │ │ │ 頁)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刑貳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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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4 年12│富邦MOMO-E│314元 │【 Caper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見編號11主│
│ │月 19 日│C │ │】 TL-one │ 費明細(偵卷第37│ 表編號10│文 │
│ │(入帳日│ │ │縮時攝影機│ 頁) │②6期之第 │ │
│ │) │ │ │ │②富邦媒體科技股份│ 2期 │ │
│ │ │ │ │ │ 有限公司消費明細│③與編號1│ │
│ │ │ │ │ │ (偵卷第 67 頁) │ 1為同一│ │
│ │ │ │ │ │ │ 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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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4 年12│商店街市集│880元 │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廖茂宗犯行使│
│ │月4日 │國際資訊股│ │ │ 費明細(偵卷第37│ 表編號25│偽造準私文書│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②6期之第 │罪,處有期徒│
│ │ │ │ │ │ │ 1期 │刑貳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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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4 年12│富邦MOMO-E│387元 │【 ASUS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見編號12主│
│ │月25日 │C │ │ZenFone 2 │ 費明細(偵卷第37│ 表編號11│文 │
│ │(入帳日│ │ │ZE551ML 4G│ 頁) │②24期之第│ │
│ │) │ │ │/64G 5.5吋│②富邦媒體科技股份│ 2 期 │ │




│ │ │ │ │智慧型手機│ 有限公司消費明細│③與編號1│ │
│ │ │ │ │(送 ZenPo│ (偵卷第 67 頁) │ 2為同一│ │
│ │ │ │ │wer 等好禮│ │ 行為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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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4 年12│商店街市集│90元 │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起訴書附表│廖茂宗犯行使│
│ │月 22 日│國際資訊股│ │ │ 費明細(偵卷第37│編號26 │偽造準私文書│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 │罪,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
│31│104 年12│商店街市集│495元 │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起訴書附表│科罰金,以新│
│ │月 22 日│國際資訊股│ │ │ 費明細(偵卷第37│編號27 │臺幣壹仟元折│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 │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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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4 年12│富邦MOMO-E│58元 │USB 多功能│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見編號13主│
│ │月 30 日│C │ │熱敷眼罩(│ 費明細(偵卷第37│ 表編號12│文 │
│ │(入帳日│ │ │2入組) │ 頁) │②6 期之第│ │
│ │) │ │ │ │②富邦媒體科技股份│ 2 期 │ │
│ │ │ │ │ │ 有限公司消費明細│③與編號1│ │
│ │ │ │ │ │ (偵卷第 67 頁) │ 3為同一│ │
│ │ │ │ │ │ │ 行為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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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4 年12│商店街市集│5,400元 │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起訴書附表│廖茂宗犯行使│
│ │月24日 │* 酷 BEE數│ │ │ 費明細(偵卷第37│編號28 │偽造準私文書│
│ │ │位相機攝影│ │ │ 頁)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刑貳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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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4 年12│迪亞哥 De │2,088元 │我的 3D 列│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見編號5主文│
│ │月 25 日│Agostini │ │印機第 10 │ 費明細(偵卷第37│ 表編號 29│ │
│ │ │ │ │、11、12、│ 頁) │②第10、11│ │
│ │ │ │ │13 期 │②嘉事摩國際股份有│ 、12、13│ │
│ │ │ │ │ │ 限公司客戶資料暨│ 期 │ │
│ │ │ │ │ │ 交易明細(偵卷第│③與編號5│ │
│ │ │ │ │ │ 77至79頁) │ 同一行為│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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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4 年12│商店街市集│6,140元 │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起訴書附表│廖茂宗犯行使│
│ │月 25 日│國際資訊股│ │ │ 費明細(偵卷第37│編號30 │偽造準私文書│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刑貳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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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5 年1 │美好家庭購│490元 │韓國原裝Ma│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見編號14主│
│ │月 2 日 │物 -viva │ │gic 萬能神│ 費明細(偵卷第39│ 表編號 13│文 │
│ │(入帳日│TV │ │鋸 │ 頁) │②3 期之第│ │
│ │) │ │ │ │ │ 2 期 │ │
│ │ │ │ │ │ │③與編號1│ │
│ │ │ │ │ │ │ 4同一行│ │
│ │ │ │ │ │ │ 為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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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5 年1 │富邦MOMO-E│658元 │【 Nissin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見編號4主文│
│ │月 5 日 │C │ │】 Di700A │ 費明細(偵卷第39│ 表編號 4│ │
│ │(入帳日│ │ │KIT for Ni│ 頁) │②12期之第│ │
│ │) │ │ │kon (2.4G│②富邦媒體科技股份│ 4 期 │ │
│ │ │ │ │無線觸發功│ 有限公司消費明細│③與編號4│ │
│ │ │ │ │能閃光燈)│ (偵卷第 67 頁) │ 同一行為│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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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4 年12│商店街市集│449元 │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廖茂宗犯行使│
│ │月30日 │國際資訊股│ │ │ 費明細(偵卷第39│ 表編號31│偽造準私文書│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②6 期之第│罪,處有期徒│
│ │ │ │ │ │ │ 1 期 │刑貳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
│39│104 年12│商店街市集│4,170元 │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起訴書附│算壹日。 │
│ │月30日 │國際資訊股│ │ │ 費明細(偵卷第39│ 表編號32│ │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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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4 年12│商店街市集│412元 │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起訴書附表│廖茂宗犯行使│
│ │月 31 日│*巢生活館 │ │ │ 費明細(偵卷第39│編號33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頁)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刑貳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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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5 年1 │商店街市集│1,149元 │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6 期之第│見編號17主│
│ │月 7 日 │國際資訊股│ │ │ 費明細(偵卷第39│ 2 期 │文 │
│ │(入帳日│份有限公司│ │ │ 頁) │②與編號1│ │
│ │) │ │ │ │ │ 7同一行│ │
│ │ │ │ │ │ │ 為 │ │
│ │ │ │ │ │ │③起訴書漏│ │
│ │ │ │ │ │ │ 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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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5 年1 │商店街市集│582元 │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12期之第│見編號18主│
│ │月 9 日 │國際資訊股│ │ │ 費明細(偵卷第 39│ 2 期 │文 │
│ │(入帳日│份有限公司│ │ │ 頁) │②與編號1│ │
│ │) │ │ │ │ │ 8同一行│ │
│ │ │ │ │ │ │ 為 │ │
│ │ │ │ │ │ │③起訴書漏│ │
│ │ │ │ │ │ │ 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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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5 年1 │PChome1 │498元 │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6期之第2│見編號19主│
│ │月 10 日│ │ │ │ 費明細(偵卷第39│ 期 │文 │
│ │(入帳日│ │ │ │ 頁) │②與編號1│ │
│ │) │ │ │ │ │ 9同一行│ │
│ │ │ │ │ │ │ 為 │ │
│ │ │ │ │ │ │③起訴書漏│ │
│ │ │ │ │ │ │ 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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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5 年1 │商店街市集│869元 │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3期之第2│見編號20主│
│ │月 10 日│國際資訊股│ │ │ 費明細(偵卷第39│ 期 │文 │
│ │(入帳日│份有限公司│ │ │ 頁) │②與編號2│ │
│ │) │ │ │ │ │ 0同一行│ │
│ │ │ │ │ │ │ 為 │ │
│ │ │ │ │ │ │③起訴書漏│ │
│ │ │ │ │ │ │ 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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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5 年1 │商店街市集│1,431元 │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起訴書附表│廖茂宗犯行使│
│ │月4日 │*李承澤 │ │ │ 費明細(偵卷第39│編號34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頁)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刑貳月,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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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5 年1 │歐付寶 * │1,166 元│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3期之第2│見編號21主│
│ │月 14 日│楊桃文化事│ │ │ 費明細(偵卷第39│ 期 │文 │
│ │(入帳日│業有限公司│ │ │ 頁) │②與編號2│ │
│ │) │ │ │ │ │ 1同一行│ │
│ │ │ │ │ │ │ 為 │ │
│ │ │ │ │ │ │③起訴書漏│ │
│ │ │ │ │ │ │ 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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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05 年1 │商店街市集│2,136 元│不詳 │①彰化銀行信用卡消│①3期之第2│見編號24主│
│ │月 17 日│國際資訊股│ │ │ 費明細(偵卷第39│ 期 │文 │
│ │(入帳日│份有限公司│ │ │ 頁) │②與編號2│ │
│ │) │ │ │ │ │ 4同一行│ │
│ │ │ │ │ │ │ 為 │ │
│ │ │ │ │ │ │③起訴書漏│ │
│ │ │ │ │ │ │ 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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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