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 告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律師被 告 吳政智(即吳震東之繼承人) 吳政憲(即吳震東之繼承人) 林金全 被 告 張實 訴訟代理人 張柳壽枝 張幃捷 被 告 張恨 陳洪桃英 周俊成 何明晃 何明哲 何明芬 何明芳 何碧珠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南天門太子行宮法定代理人 林永承 被 告 許永川 許端毅 許端炎 許端正 許愛惠 郭章信 林威安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威仲 被 告 洪士洋 周黃富美 吳漢洲 蔡莉莉 林癸伶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1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一、被繼承人吳震東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二、被繼承人之配偶吳緞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 謄本及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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