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號
CYDV,108,重訴,2,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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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律師
被   告 吳政智(即吳震東之繼承人)

      吳政憲(即吳震東之繼承人)


      林金全 

被   告 張實  
訴訟代理人 張柳壽枝
      張幃捷 
被   告 張恨  

      陳洪桃英

      周俊成 


      何明晃 

      何明哲 

      何明芬 

      何明芳 

      何碧珠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南天門太子行宮

法定代理人 林永承 


被   告 許永川 

      許端毅 

      許端炎 

      許端正 

      許愛惠 

      郭章信 
      林威安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威仲 

被   告 洪士洋 

      周黃富美
      吳漢洲 
      蔡莉莉 

      林癸伶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1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並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震東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二、被繼承人之配偶吳緞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 謄本及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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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