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69號
CYDV,108,訴,569,2019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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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9號
原   告 嘉義縣玉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德仙 
代 理 人 胡耀庭 
被   告 汪羅秀姑即汪邦勝之繼承人

      汪真慧即汪邦勝之繼承人

      汪宜靜即汪邦勝之繼承人

      汪宜瑩即汪邦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原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黃新明住苗栗縣○○鄉○○村○○00號、蔡景陶住嘉義縣○○鄉○○村○○○0 ○000 號、方白雲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 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正本、原本,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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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