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羅振村
被 告 羅啟鍠
羅達霖
羅麗梅
羅麗惠
羅麗華
羅木文
羅凱剛
羅振祥
羅國順
羅振順
羅振葉
羅豐朋
羅有
羅增義
羅金旬
羅新銓
羅慶隆
羅源洲
羅慶德
羅武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
分割,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604 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3,032.76平方公尺×民國108 年1 月公告土
地現值2,200 元/ 平方公尺×持分1/20=333,604 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