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92號
CYDV,108,補,492,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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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羅振村
被   告 羅啟鍠
      羅達霖
      羅麗梅
      羅麗惠
      羅麗華

      羅木文
      羅凱剛
      羅振祥
      羅國順
      羅振順
      羅振葉
      羅豐朋
      羅有 
      羅增義
      羅金旬

      羅新銓
      羅慶隆
      羅源洲
      羅慶德
      羅武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
分割,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604 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3,032.76平方公尺×民國108 年1 月公告土
地現值2,200 元/ 平方公尺×持分1/20=333,604 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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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