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祭祀公業劉隆美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20,787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2,8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2,3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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