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宏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琪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44,697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044,6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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