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陳素珍
訴訟代理人 陳秋財
被 告 林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助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80元【註
:本件嘉義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民國108年1月
公告土地現值為5,800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所有的民雄鄉
東湖村東勢湖95號房屋占用原告所有上述1691、1692地號土地,
計5.6 平方公尺。請求被告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因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480元(計算式:5,800元5.6㎡=
32,4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