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61號
CYDV,108,補,461,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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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朱旭明 


被   告 陳詠升(即陳道暉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詠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詠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40,000 元,應繳裁判費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23,6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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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