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趙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經本院命原告補正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迄未補正,然
經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9126號卷核閱後,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76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