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327號
CYDV,108,聲,327,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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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李叡明 
相 對 人 陳鼎國 
法定代理人 許美鴻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98號聲請假扣押執行事件,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鼎國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 本院以108年度執全新字第145號查封登記函,將聲請人之財 產假扣押執行在案。為相對人尚未提起本訴,依民事訴訟法 第529條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業經調取本院10 8年度司裁全字第198號、108年度執全字第145號等卷核閱屬 實,且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之情,有本院 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份在卷可證,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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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