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274號
CYDV,108,聲,274,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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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陳時銘 
      陳時奮 

      陳時豐 
      上三人送達代收人 林春發律師
相 對 人 陳炳煌 
      彭勝郎 
      黃福輝 
      陳健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01號)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 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 ,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 字第80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訴訟費 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並於民國108年7月15日確 定在案,爰提出附表一之訴訟費用計算書,請求裁定相對人 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欄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 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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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9,140元 │由聲請人3人平均預納 │
│ │ │。 │
├────────┼───────┼──────────┤
│嘉義市戶政事務所│60元 │由聲請人3人平均預納 │
│戶籍謄本費 │30元 │。 │
├────────┼───────┼──────────┤
│嘉義縣竹崎地政事│500元 │由聲請人3人平均預納 │
│務所地籍圖謄本及│7800元 │。 │
│土地勘查複丈費 │ │ │
├────────┼───────┼──────────┤
│合 計 │17,530元 │ │
└────────┴───────┴──────────┘

附表二:
┌──┬───┬────────┬────────┬─────────────┐
│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 │ │ │ │用額 │
├──┼───┼────────┼────────┼─────────────┤
│1 │陳時銘│192分之7 │639元 │ │
├──┼───┼────────┼────────┼─────────────┤
│2 │陳時奮│192分之7 │639元 │ │
├──┼───┼────────┼────────┼─────────────┤
│3 │陳時豐│1920分之205 │187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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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炳煌│32分之9 │4930元 │應給付聲請人陳時銘1,001元 │
│ │ │ │ │應給付聲請人陳時奮1,001元 │
│ │ │ │ │應給付聲請人陳時豐2,928元 │
├──┼───┼────────┼────────┼─────────────┤
│5 │彭勝郎│192分之48 │4383元 │應給付聲請人陳時銘1,001元 │
│ │ │ │ │應給付聲請人陳時奮1,001元 │
│ │ │ │ │應給付聲請人陳時豐2,928元 │
├──┼───┼────────┼────────┼─────────────┤
│6 │黃福輝│64分之7 │1917元 │應給付聲請人陳時銘389元 │
│ │ │ │ │應給付聲請人陳時奮389元 │




│ │ │ │ │應給付聲請人陳時豐1,139元 │
├──┼───┼────────┼────────┼─────────────┤
│7 │陳健源│1920分之345 │3150元 │應給付聲請人陳時銘639元 │
│ │ │ │ │應給付聲請人陳時奮639元 │
│ │ │ │ │應給付聲請人陳時豐1,87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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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