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林宜貞
關 係 人 翁文覺地政士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西坤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
民國108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繼承人林西坤之死亡日期「民國33年12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33年12月2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亦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