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8年度,32號
CYDV,108,司司,32,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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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王漢律師即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期限應於民國108年11月1日起准予延展至民國109年5月1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東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就任後即著手釐清公司之財產狀況並與國稅局、行政執 行署等相關機關溝通所需文件及資料,惟公司前任負責人林 啟清現於台中監獄服刑中,因規定會客時間為每四天一次, 每次15分鐘為限,清算人後續可能還需要多次會客方能整理 出清算報告,致仍無法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法 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107年度司字第1號及107年度抗字第25號之卷證 資料,依首揭規定尚核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 准許,聲請人應於查明公司之財產狀況後,配合稅捐稽徵機 關處理清算申報事宜,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另查, 本院選任清算人之裁定日期為民國(下同)107年11月29日 ,聲請人亦於同年12月4日收受並生送達效力,然本件展延 清算遲於108年11月1日方為聲請,已逾6個月之法定清算期 限,是以,聲請人現為展延之聲請不具溯及效力,且聲請展 延之期間不得逾法定6個月之期限,如屆期仍未能完結清算 則應再另狀聲請,自應如主文所示以聲請日之108年11月1日 起准予展延清算期限6個月,併予敘明。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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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漢律師即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