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六四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 事 實
一、丙○○係憶弘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憶弘公司)負責人,其於如附表一至附表七所 示之時間,進口如附表一至附表七所示載有電腦軟體之貨物時,明知國外出貨廠 商之原始發票上所載貨物價格與其用以向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所申報之發票不同, 且國外出貨廠商之原始發票並未區分硬體實質成本與軟體設計成本(MATERIAL COST/SOFTWARE DEDIGN COST),其竟基於概括犯意,以與國外出貨廠商之原始 發票不同之在美國不詳處所,由不詳之人所偽造之屬私文書及原始會計憑證性質 之發票(涉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犯罪不在我法權管轄範圍內),其 上虛列進口貨物之價格,並擅將進口貨物之硬體實質成本與軟體設計成本加以區 分,持以向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報關進口,以取得軟體設計成本免課徵關稅之優惠 ,並藉資逃漏如附表一至附表七所示應納之進口關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對進口 關稅核課之正確性。嗣經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查驗時發覺有異,經向我駐外單位查 得國外出貨廠商之原始發票始知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告發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右開事實,辯稱:伊是和國內其他廠商聯合向國外廠商 採購,並委由空運承攬人即DYNASTY FWD. INT.(下稱朝代公司)聯合運送來台 ,因聯合採購會降低成本,國外出口廠商都有授權朝代公司之負責人DAVID(下 稱大衛)開立發票,該發票上之價格因聯合採購降成本之故,都會較國外廠商原 賣出價格為低,以資反映所降低之實際成本,並非故意以不實之發票加以報關逃 漏關稅云云。惟查:(一)證人即財政部台北關稅局之關員曾宗欽於偵訊時明確 證稱有關電腦產品之進口,除非進口廠商委託出口廠商設計,發票上才會將設計 費用單獨列出,此部分是免課進口關稅,以鼓勵軟體之設計發明,因之,有關報 單上軟體是否分離課稅完全依發票上之記載為準,而且商業發票一定要由出口廠 商出具,才能據以課稅,不能由貨運業者代為出具發票等語,證人曾宗欽並提出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八十六年八月廿六日政字第八六六一二四二七號函一紙以實其 說,其中之說明欄二函示「資料處理設備之媒體錄有資料或指令(軟體),如該 軟體之價值與媒體本身價值可區分者,應於報單及發票報明其價值(如發票未區 分,則應提供佐證文件),則該軟體價值不計入完稅價格內課稅。」,說明欄四 則函示「...進口人報關時繳驗之發票未區分軟體及媒體本身之價值者,進口 人得申請先按二者合計之價值繳納保證金提貨,並於貨物放行後四個月內檢送原
國外供應商出具之證明文件,若經查證屬實,該軟體部分准予免稅。...」, 由此可知,欲將軟體之設計費用分開申報,則必須國外之出口廠商開立之發票上 確有將此等費用明確加以區分,才得分開申報,不計入完稅價格內課稅,否則即 應與媒體本身合併計算完稅價額,核先敘明。(二)以本案中財政部台北關稅局 所查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進口貨物之國外出口廠商ELECTRONIC ARTS所開立之原始 開票為例,其上之品名與被告報關所提出之發票,其上之品名完全相同,附表一 (二)2之貨物進口數量亦完全相同,然國外廠商之原始發票之價格並無將硬體 實質成本與軟體設計成本加以區分,反觀被告用以報關之發票卻將此二種成本分 開,以取得軟體設計成本免課關稅之優惠,此外如附表一至附表七所示之大部進 口貨品(詳見附表一至附表七之「(三)逃漏關稅方式」),國外廠商之原始發 票之價格亦無將硬體實質成本與軟體設計成本加以區分,而被告用以報關之發票 卻將此二種成本強行分開,此等硬體實質成本與軟體設計成本應否合併計為完稅 價格內尤與是否為聯合採購無關,即使果如被告所言係聯合採購而可降低成本, 則亦應係整體完稅價格之降低,而非自作主張,擅將硬體實質成本與軟體設計成 本強行分開,以求降低完稅價格,此不論國內進口商或空運承攬人皆無此權限。 (三)再被告果真與國內廠商委由朝代公司聯合採購,即使可降低成本,亦應由 國外供應廠商就降低售價後之實際價格,誠實反映記載於發票之上,空運承攬人 如朝代公司之流者絕無權利代國外供應廠商簽發發票,甚至如本案所示尚在以國 外供應廠商為名義之發票上擅簽該等國外供應廠商有權人員之簽名!否則,豈非 空白授權於空運承攬人及國內聯合進口商自行核估可降低多少成本,單一之國內 進口商又可分到多少降低之成本,再由空運承攬人自行填具發票以供國內進口商 報關之用,如此,則海關單位又將如何覈實核課進口關稅?進口關稅之核課作業 將全然失卻準據!(四)國外供應商BRODERBUND SOFTWARE.INC 之有權簽名人 員Paula S. Jinbo亦去函我國駐美國洛杉磯經濟文化辦事處表示被告用以報關之 該公司名義之發票非 BRODERBUND SOFTWARE.INC 所授權簽發,且附表二至附 表四所示之貨物僅有部分係該公司所出售,而部分由該公司出售之貨物之價格亦 屬錯誤且低於該公司實際所售予被告之價格,此有Paula S. Jinbo 之信函一紙 在卷可按。綜上,被告所辯顯為臨訟卸責之詞,此外,復有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告 發函內所附歷次之被告進口報單、報關所用之發票、國外供應商之原發票、財政 部台北關稅局處分書、我國駐美國洛杉磯經濟文化辦事處、駐澳洲墨爾本經濟文 化辦事處回覆財政部台北關稅局之函文等書面證據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委由 不知情之天華報關有限公司人員持於國外偽造之發票以向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報關 進口,核係行使此種偽造私文書之間接正犯。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 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 ,並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飾詞卸責、犯罪動機、 所逃漏關稅之多寡、犯罪手段、對我關稅核課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已補繳所有之漏繳關稅,財政部台北關稅局之告發函中已有 論及,且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刑案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一紙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其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 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雨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一:
(一)時間: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
(二)進口貨物:
1、GENE WARS
2、LOST FILES OF SHERLOCK HOLMES(三)逃漏關稅方式:原始發票上未區分硬體實質成本與軟體設計成本,然其用以報 關之發票上加以區分,因之逃漏進口關稅新台幣(下同)八二一一元。附表二:
(一)時間: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
(二)進口貨物:
1、TODDLER
2、PRE-KINDERGARTEN
3、KINDERGARTEN
4、ARTHUR'S BIRTHDAY/LITTLE MONSTER 5、BERENSTAINBEAR GET FIGHT/IN THE DARK 6、DR.SEUSS'ABC/GREEN EGG AND HAM 7、ARTHUR'S BIRTHDAY
(三)逃漏關稅方式:原始發票上未區分硬體實質成本與軟體設計成本,然其用以報 關之發票上加以區分,此外,報關所用之發票上所列貨物,部分非自發票上所 列國外廠商即BRODERBUND SOFTWARE.INC進口,被告因之逃漏進口關稅新台幣 八四七九元。
附表三:
(一)時間: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
(二)進口貨物:
1、101 DALMETAIN
2、RUFF'S BONE
3、MYST
4、MATH WORDSHOP
5、WIZARD PINBALL
6、SPARE PARTS FCS MAZRKⅡ 7、F-22
8、F-16 TQS
9、F-16 FLCS
10、RCS
11、GRAND PRIX 1
12、PHAXER PAD
13、T2
14、ACM GAME CARD
(三)逃漏關稅方式:原始發票上未區分進口貨物一至五之硬體實質成本與軟體設計 成本,然其用以報關之發票上加以區分,此外,報關所用之發票上所列貨物, 部分非自發票上所列國外廠商即BRODERBUND SOFTWARE.INC進口,被告因之逃 漏進口關稅新台幣二0四四九元。
附表四:
(一)時間:八十五年十二月卅日
(二)進口貨物:
1、DAGGERFALL
2、KID PIX STUDIO
3、CLIP ART
4、LOGICAL JOURNEY
5、BEAR GET IN FIGHT/IN THE DARK 6、PRINT SHOP DELUX Ⅲ
7、HARRY AND HUNTED HOUSE 8、TORTOISE AND HARE
9、PANDORDA DIRECTIVE
10、TOP GUN
11、F-22
12、PRMOTIONAL MATERIAL POSTER 13、MOUSE PAD
(三)逃漏關稅方式:原始發票上未區分進口貨物一至九之硬體實質成本與軟體設計 成本,然其用以報關之發票上加以區分,此外,報關所用之發票上所列貨物, 部分非自發票上所列國外廠商即BRODERBUND SOFTWARE.INC進口,被告因之逃
漏進口關稅新台幣九二四一元。
附表五:
(一)時間:八十六年一月十三日
(二)進口貨物:
1、DAGGERFALL
2、CLIP ART IMAGE 65K
3、HUNCH BACK ASB
4、101 DALMATION ASB
5、1ST GRADE
6、2ND GRADE
7、KINDGERTEN READIGN
8、PRE-KINDGERTEN
9、TODDLER
10、PRESCHOOL
11、KINDGARTEN
(三)逃漏關稅方式:原始發票上未區分進口貨物一至十一之硬體實質成本與軟體設 計成本,然其用以報關之發票上加以區分,被告因之逃漏進口關稅新台幣一四 四七五元。
附表六:
(一)時間: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
(二)進口貨物:
1、FIRE FIGHT
2、SESAME STREET LETTERS 3、A.H. LONGBOW
4、ATF BOX
(三)逃漏關稅方式:原始發票上未區分進口貨物一至三之硬體實質成本與軟體設計 成本,然其用以報關之發票上加以區分,被告因之逃漏進口關稅新台幣九0九 九元。
附表七:
(一)時間:八十六年二月五日
(二)進口貨物:
1、SUPER EF2000
2、PRIVATEER 2
3、AH-64 LONGBOW
4、EMPTY BOX
(三)逃漏關稅方式:原始發票上未區分進口貨物一至三之硬體實質成本與軟體設計 成本,然其用以報關之發票上加以區分,且貨物二及貨物三之報價即使將被告 分別申報之硬體實質成本與軟體設計成本合計亦分別較國外廠商原始發票上之 報價低美金四元及美金十元,被告因之逃漏進口關稅新台幣一二二0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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