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5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龔祐德即龔宇銘即龔銘崇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龔祐德即龔 宇銘即龔銘崇住居於臺南市永康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 本院無管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 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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