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37號
債 權 人 劉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聖濤實業有限公司、張良洲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及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 條規定 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亦有規定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聖濤實業有限公司、張良洲發支付 命令,惟查債務人張良洲業於民國108年1月26日死亡,已無 當事人能力,而債務人聖濤實業有限公司設於「花連縣」, 並已於105年8月30日遭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非屬本院之 轄區,此均有債務人戶籍查詢資料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聖濤實業有限公司、 張良洲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均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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