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89號
CYDV,107,重訴,89,2019111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被   告 黃石吟 

      黃茂熏 

      陳清琦 
      張閎期 

      張文欽 

      黃建復 
      黃蔡粟 

      黃淑卿 

上 八 人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3日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