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被 告 黃石吟 黃茂熏 陳清琦 張閎期 張文欽 黃建復 黃蔡粟 黃淑卿 上 八 人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3日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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