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60號
CYDV,107,訴,660,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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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0號
原   告 李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彥銘 
被   告 李孝仁兼李文洲之繼承人

      林李水嬌
      莊李女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章 
被   告 李政頡即李文洲之繼承人


      陳李淑華即李文洲之繼承人


      李孝毅即李文洲之繼承人

      李苑華即李文洲之繼承人

      李孝德即李文洲之繼承人

      李天翔即李文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附圖所示分割方案,其中編號B部分土地因不能變價分割,原告與被告李孝仁願不願意原物分割並保持共有,請原告及被告李孝仁於於開庭前7 日分別具狀陳報,如不願意保持共有,亦請提出分割方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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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