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0號原 告 李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彥銘 被 告 李孝仁兼李文洲之繼承人 林李水嬌 莊李女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章 被 告 李政頡即李文洲之繼承人 陳李淑華即李文洲之繼承人 李孝毅即李文洲之繼承人 李苑華即李文洲之繼承人 李孝德即李文洲之繼承人 李天翔即李文洲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附圖所示分割方案,其中編號B部分土地因不能變價分割,原告與被告李孝仁願不願意原物分割並保持共有,請原告及被告李孝仁於於開庭前7 日分別具狀陳報,如不願意保持共有,亦請提出分割方案。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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