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29號
CYDV,107,訴,629,20191121,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維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愠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87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