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嘉義市私立嘉華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榤
被 上訴人 黃任
王彥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8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29,758 元(1,593,227 元+1,436,
531 元=3,029,758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6,49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