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26號
CYDV,107,勞訴,26,2019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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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嘉義市私立嘉華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榤 
被 上訴人 黃任  
      王彥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8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29,758 元(1,593,227 元+1,436,
531 元=3,029,758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6,49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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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