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翔
選任辯護人 王俊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8年6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偉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 訴字第3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二、另本件被告所犯屬強制辯護案件,被告如不服本判決而提起 上訴時,得請求辯護人代撰上訴理由狀(最高法院99年台上 字第50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