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021號
CYDM,108,聲,1021,201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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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峰銀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峰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何峰銀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7年度聲字第4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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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