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8年度,1438號
CYDM,108,嘉簡,1438,2019112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1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佳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佳宏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251」更正為「241」外,其餘犯 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鍾佳宏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關於累犯部分,說明如下:(一)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1315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18日易服社會 勞動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二)按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 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 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 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 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 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 ,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 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 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案與本案之罪質有異,前案並未入監服刑, 尚難認其所犯之本案有特別之惡性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 仍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爰依上開釋字意旨,認本件不 予加重其刑為適當。
三、爰審酌被告知悉其應按期前往接受教育召集,然自稱因忘記 時間之犯罪動機、手段,足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員訓



練之國防安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俊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論罪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7192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一、犯罪事實:鍾佳宏係國防部嘉義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 ,依法有接受國防部教育召集之義務,而為嘉義後備指揮部 博愛甲字251507號第0621號之應召員,應於民國108年6月16 日,至臺南市後備第1旅第5營(高雄市○○區○○路00號「 鳳雄營區」)報到,接受5天之教育召集訓練,前開召集令 由鍾佳宏於108年5月13日簽收。詎鍾佳宏竟因個人因素,而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不參加教育召集,而未於前揭時間 至「鳳雄營區」報到,已逾應召期限2日。
二、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佳宏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且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單1紙(內有鍾佳宏本 人簽收)、臺南市後備第一旅第五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



冊、嘉義後備指揮部108年教育召集未報到筆錄製作人員等 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