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71號
CYDM,107,附民,371,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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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原   告 何在城  

      何璻娟  


      何汶娟  

      何汶瓊  

      何炯燦  

被   告 高涂素卿 

      祥瑞企業社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嘉英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蘇雅琴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0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何在城何璻娟何汶娟何汶瓊何炯燦對本院10 7年度易字第602號,被告高涂素卿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 告高涂素卿祥瑞企業社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附設護理之 家、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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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