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1號
NTDA,108,簡,1,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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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號
                  108年11月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呂裕豐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陳孟杰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107 年10月30日台內
訴字第107006969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
原告為呂裕豐建築師事務所之專業檢查人員並受託辦理南投 縣○○鎮○○路0 段000 號4 樓之1 、2 (即「山明電影院 」,使用類組為A1電影院,下稱系爭場所)107 年度建築物 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其於107 年1 月2 日至107 年1 月 22日進行系爭場所之檢查並向被告申報簽證結果。嗣被告於 107 年6 月6 日派員至系爭場所辦理電影片映演業者聯合稽 查,發現同棟大樓之地下2 樓設有緊急供電系統,惟依原告 申報之107 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 (下稱系爭檢查報告書)內關於「緊急供電系統」之簽證結 果卻勾選「免檢討」,疑涉有簽證不實之情事,被告遂以10 7 年6 月12日府建使字第107032310 號函通知原告陳述意見 ,嗣經原告於107 年6 月21日陳述意見後,被告認原告辦理 建築法第77條第3 項規定而有檢查簽證不實之情形,遂依同 法第91條之1 第1 款規定以107 年8 月8 日府建使字第0000 000000號裁處書,處原告罰鍰6 萬元(下稱原處分)。原告 不服,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經內政部於107 年10月30日以台 內訴字第1070069693號駁回其訴願。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 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⒈被告未依南投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 實認定與懲處作業要點第2 點第2 款後段規定通知原告到場 說明,逕予作成原處分,程序上顯有重大瑕疵。 ⒉系爭場所位於4 樓,原告就系爭場所實際營業使用範圍,均 依相關規定逐項檢查,並確實就系爭檢查報告書所列之各檢



查項目及內容加以勾選標註。其中「緊急供電系統」項目, 由於系爭場所未設置緊急供電系統,系爭場所使用之升降設 備僅為一般升降機,並非緊急升降機,且依當時之建築法規 並無要求應具備緊急升降機;又系爭場所裝置之緊急照明燈 、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等設備,均應連接緊急供電 系統,核屬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之申報範圍,非 屬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範圍內,故原告認系爭場所並無使用緊 急供電系統之情形。因此,原告自87年至107 年均就「緊急 供電系統」之項目勾選「本申報場所依法免設置此項設備」 ,並於檢查結果勾選「免檢討」,均經被告予以備查,被告 從未指摘原告有任何不實簽證之情形,原告主觀上已形成一 定之信賴,且本次係因被告所屬建設局及消防局聯合稽查, 始發現系爭場所之同棟大樓地下2 樓設有緊急供電系統而認 原告有簽證不實情事,足見原告並無故意不實簽證之情事。 ⒊縱認緊急供電系統屬於原告應檢查申報之範圍,惟原告於本 次聯合稽查後,亦已依被告之指示前往檢查並確認無損壞且 功能正常,而將檢查結果補辦申報為合格之簽證,則原告應 無簽證不實或有何影響公共安全申報結果之情形。 ㈡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予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被告於裁處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02 條規定,以107 年6 月 12日府建使字第1070132310號函請原告於文到14日內提出陳 述意見,並經原告於107 年6 月21日陳述意見;又本件違規 事實明確,非屬重大爭議案件,依南投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與懲處作業要點第2 點規定 ,應無通知原告到場說明之必要。
⒉依99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辦法第4 條及附表二規定,緊急供電系統屬建築物設備安全 類之檢查項目類之檢查項目;且依該附表二之備註一亦規定 ,辦理建築物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之各檢查項目,應按實際現 況用途檢查簽證及申報;另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04 、105 、 213 條,關於設置緊急供電系統、緊急照明設備需連接緊急 供電系統,且同棟大樓之其他檢查人,均有就該緊急供電系 統為檢查。因此,緊急供電系統應屬公共安全檢查之範圍, 若建物有設置緊急供電系統,檢查人應至現場認定並簽證負 責。本件於被告聯合稽查後,發現系爭場所之同棟大樓地下 2 樓確實有設置緊急供電系統,原告卻未檢查並勾選「免檢 討」,足見原告有簽證不實之情事。
㈡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本院之判斷:
㈠爭訟概要欄記載之事實,有甲證1 、甲證2 、甲證3 、甲證 4 、甲證5 、乙證3 可查(本件判決相關證據之編號詳附表 ),應可認定。
㈡原告就本案有簽證不實之情事:
⒈應適用之法令:
建築法第77條第3 項、第91之1 條第1 款;南投縣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與懲處作業要點第 2 點、第3 點。
⒉經查:
⑴依建築法第77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1 款、南投縣建築物 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與懲處作業要點 第3 點第1 款及第2 款規定,所謂「簽證不實」,係指違反 建築法第77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 (含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書表格內之申報規則)而 言。因此,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技師之專業檢查人, 於辦理建物之公共安全檢查簽證,自應遵循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簽證,倘未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查,或未依申報 場所實際使用現況或範圍檢查,且未於檢查報告書內簡圖附 註具體說明等情形,當屬簽證不實之違章。再者,經認可取 得檢查資格之專業機構或人員(即專業檢查人),始得為建 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依法負有實 地查核之義務。關於簽證內容不實之解釋,因專業檢查人, 係經內政部認可,具有建築物公共安全之專業,故符合資格 之專業檢查人自得本於其專業確信實施檢查,在事實調查正 確無誤情況下,原則上不能僅因法律見解與主管機關不同, 即認為簽證不實;然而,專業檢查人若出於單純事實錯誤( 如建築物地點、樓層、平面圖繪製、設備有無等)或重大檢 查程序瑕疵所致事實錯誤,可認違反實地查核之義務時,仍 會構成簽證內容不實,自應依上開規定處罰,不能以專業檢 查人之法律見解與主管機關不一致卸責。
⑵系爭場所為山明電影院,且同棟大樓之地下2 樓設有緊急供 電系統,原告在系爭檢查報告書中,關於「三、建築物設備 安全類檢查紀錄㈢緊急供電系統」,勾選為「免檢討」等情 ,業如前述;又依99年5 月24日修正發布之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4 條及該附表二規定(乙證2 ),經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應依設備安全標準 檢查簽證項目表辦理檢查,並將標準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標準 檢查報告書,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如該附表二,



乃將緊急供電系統列屬設備安全類;復觀諸系爭檢查報告書 之內容,亦將緊急供電系統列為檢查簽證之項目(乙證1 ) 。則系爭場所之同棟大樓之地下二樓有設置緊急供電系統, 核屬原告身為專業檢查人之簽證項目之一,洵堪認定。 ⑶另證人吳陸光證稱:其為受託辦理106 、107 年度南投縣○ ○鎮○○路○段000 號1 樓「極地光網際網路企業社」、地 下一樓「太空戰士電子遊藝場」之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業主 曾主動向其提及有設置緊急供電系統,故其前往該處檢查, 檢查結果為正常,故勾選合格;若業主未告知有設置緊急供 電系統,其也會主動詢問有無設置緊急供電系統,蓋安全檢 查報告書上有列出該項目,故不論是否屬消防安全設備,其 依法均會從事檢查等語(丙證2 )。證人王培鴻證稱:其為 受託辦理108 年度山明電影院之安全檢查簽證申報,當時4 樓已有設置緊急供電系統,故其未到地下2 樓檢查有無緊急 供電系統,且關於緊急供電系統係屬大樓公共安全之必要設 備,依法屬應檢查簽證之範圍等語(丙證1 )。由上開2 證 人證述,足見渠等均認緊急供電系統為安全檢查報告書上所 載應檢查之項目,且須主動檢視有無設置緊急供電系統,而 屬渠等應檢查簽證之項目。益徵系爭場所之同棟大樓之地下 2 樓設置之緊急供電系統確為原告檢查簽證之項目一節為真 。則原告身為專業人員,自應善盡基本實地查核義務實施檢 查,若原告僅單純出於誤認系爭場所未設置或使用緊急供電 系統,而未在現場確認是否有設置緊急供電系統,即有違反 實地查核之義務,核屬檢查程序上重大瑕疵所致事實錯誤, 導致其將應簽證為合格之項目,卻簽證為免檢討,乃未依該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為簽證及對檢查簽證項目逐一執行檢查 ,亦未依申報場所實際使用現況為檢查,揆揭上開說明,自 構成簽證內容不實,即應依上開規定處罰,尚不能以專業檢 查人之法律見解與主管機關不一致而卸責。
⑷原告雖主張自87年至106 年均就「緊急供電系統」之項目均 勾選「免檢討」,業經被告予以備查,被告從未指摘原告有 任何不實簽證之情形,原告主觀上已形成一定之信賴,故無 故意不實簽證之情事等等。然而,上開情形與本件係屬不同 之事件,未在本件審理範圍;況原告先前之行為如有不法, 主管機關若未予裁處,僅屬行政機關執行業務之問題,原告 尚不得援為行政先例,主張不應裁罰。是原告上開主張,尚 不足採。
⑸至原告主張被告依南投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 件簽證不實認定與懲處作業要點第2 點第2 款後段規定,未 通知原告到場說明,程序上顯有重大瑕疵等等。惟被告於10



7 年6 月12日以府建使字第1070132310號函通知原告陳述意 見,業經原告於107 年6 月21日陳述意見等情,已如前述, 核與南投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 定與懲處作業要點第2 點第1 款規定並無不符;又原告關於 系爭場所之同棟大樓地下2 樓確實有設置緊急供電系統之情 形,並未為實地查核而勾選「免檢討」等節,並未有何重大 爭議,即無南投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 不實認定與懲處作業要點第2 點第2 款後段規定「說明案件 如有重大爭議時,得通知簽證檢查人到場說明」之適用。是 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非可採。
⒊綜上所述,原處分以原告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3 項規定,並 依同法第91條之1 第1 款規定裁處罰鍰6 萬元之原處分,並 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㈢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附此敘明。
五、結論:原處分合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 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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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77條│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
│ │第3 項│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
│ │ │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
│ │ │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
│ │ │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 │,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
│ ├───┼────────────────┤
│ │第91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師、專業│
│ │之1 │技師、專業機構或人員、專業技術人│




│ │第1 款│員、檢查員或實施機械遊樂設施安全│
│ │ │檢查人員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 │: │
│ │ │一、辦理第77條第3 項之檢查簽證內│
│ │ │ 容不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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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建築物│第2點 │本府依建築法第77條第3 項及第4 項│
│公共安全檢查│ │規定,辦理申報案件之書面審查及申│
│簽證及申報案│ │報場所複查。業務承辦人如查涉有簽│
│件簽證不實認│ │證不實案件,應先通知簽證檢查人於│
│定與懲處作業│ │送達日14日內提出陳述書,再併同下│
│要點 │ │列文件檢送本府審議: │
│ │ │㈠屬申報案件書面審查發現簽證不實│
│ │ │ 者,應檢附簽證不實說明書、申報│
│ │ │ 書原卷。 │
│ │ │㈡屬申報場所複查發現簽證不實者,│
│ │ │ 應檢附簽證不實說明書、申報書原│
│ │ │ 卷、檢(複)查紀錄表。必要時得│
│ │ │ 補充受檢場所照片佐證說明。 │
│ │ │前項簽證檢查人經依法通知,屆期未│
│ │ │提出說明書者,視為放棄陳述機會。│
│ │ │說明案件如有重大爭議時,得通知簽│
│ │ │證檢查人到場說明。 │
│ ├───┼────────────────┤
│ │第3點 │專業機構或人員受託辦理申報案件,│
│ │ │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建築法│
│ │ │第91條之1 第1 款規定處以罰鍰,並│
│ │ │副知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處理: │
│ │ │㈠未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
│ │ │ 報辦法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
│ │ │ 查,或法令引用錯誤。 │
│ │ │㈡未依申報場所實際使用現況或範圍│
│ │ │ 檢查,且未於檢查報告書內簡圖附│
│ │ │ 註具體說明。 │
│ │ │㈢提出不合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 │
│ │ │㈣檢查報告書內檢附不實文件,係可│
│ │ │ 歸責於專業檢查人。 │
│ │ │㈤申報場所複查不符規定,卻簽證為│
│ │ │ 合格。 │
│ │ │㈥其他違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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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證據編號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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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頁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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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證1 │內政部107 年10月30日台內│本院卷 │第19頁至│
│ │訴字第1070069693號訴願決│ │第27頁 │
│ │定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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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證2 │被告107 年6 月12日府建使│本院卷 │第29頁 │
│ │字第1070132310號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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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證3 │原告107 年6 月21日陳述意│本院卷 │第31頁 │
│ │見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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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證4 │被告107 年8 月8 日府建使│本院卷 │第33頁至│
│ │字第1070174043號函暨裁處│ │第35頁 │
│ │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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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證5 │原告107 年9 月3 日訴願書│本院卷 │第37頁至│
│ │ │ │第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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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證6 │歷次申報紀錄及107 年6 月│本院卷 │第45頁至│
│ │6 日稽查紀錄 │ │第4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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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證1 │被告107 年5 月29日府行廣│本院卷 │第77頁至│
│ │字第1070120906書函暨系爭│ │第154 頁│
│ │場所抽查相片、系爭場所10│ │ │
│ │7年 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 │ │
│ │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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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證2 │99年5 月24日修正發布之建│本院卷 │第199 頁│
│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 │至第220 │
│ │報辦法、建築物使用類組及│ │頁 │
│ │變更使用辦法等相關法規影│ │ │
│ │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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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證3 │被告107 年6 月12日府建使│本院卷 │第157頁 │
│ │字第1070132310號函之送達│ │ │




│ │證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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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證4 │山明電影院102 、103 、 │本院卷 │第227 頁│
│ │104 、106 、107 年度建築│ │至第234 │
│ │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 │頁 │
│ │檢查報告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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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證5 │南投縣建築師公會審查原告│本院卷 │第297 頁│
│ │於107 年1 月29日及6 月21│ │至第303 │
│ │日網路申報山明電影院之建│ │頁 │
│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 │ │
│ │報案件書面查核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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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證6 │山明電影院同棟大樓1 樓極│本院卷 │第305 頁│
│ │地光網際網路企業社、地下│ │至第369 │
│ │1 樓太空戰士電子遊藝場,│ │頁 │
│ │由吳陸光建築師簽證之建築│ │ │
│ │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 │ │
│ │檢查申報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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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證7 │山明電影院108 年度,由王│本院卷 │第403 頁│
│ │培鴻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防│ │至第469 │
│ │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 │頁 │
│ │報告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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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證1 │證人王培鴻於108 年8 月30│本院卷 │第486 頁│
│ │日之證述 │ │至第489 │
│ │ │ │頁 │
├────┼────────────┼────┼────┤
│丙證2 │證人吳陸光於108 年11月1 │本院卷 │第499 頁│
│ │日之證述 │ │至第501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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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