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51號
NTDV,108,除,51,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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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劉伯成即祥利漆料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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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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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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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友佳精工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8年3月31日 │35,238元 │LB2506006 │ │
│ │司 │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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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