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4號原 告 高國倫 被 告 林高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11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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