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39號
NTDV,108,消債更,39,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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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債 務 人 林東煥即林佩榮


代 理 人 陳雅萍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游惠貞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東煥即林佩榮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力清償債務,曾向本院聲請前置調



解,惟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目前積欠 相對人即債權人總額計新臺幣(下同)1,571,963 元,有不 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本金及利息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 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依本條例第151 條第1 項 之規定,於108 年5 月27日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然 因無法支付債務,致於108 年6 月25日調解不成立,本院於 同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本院卷第45頁),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號前置調解事件卷宗 審閱無訛,堪認屬實。
㈡、聲請人於106、107年度申報所得均為0元,名下有三陽牌普 通輕型機車(發照日期為92年8月4日),網路查詢中古二手 車價約計1萬元(見8891中古車網頁),別無其他財產,且 經本院依職權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聲請人 之人壽保險投保情形,經該公會通知各人壽保險公司向本院 陳報,查無有效之保險契約。聲請人未領有政府相關補助或 福利津貼。又聲請人現任職於三六九牛肉麵店人員,每月薪 資為17,000元,並投保於南投縣檳榔包裝加工職業工會,此 有財政部國稅局106年度、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機器腳踏車行車執 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新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陳報狀、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函、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書函、全 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法商法國巴黎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函、英屬曼島商蘇黎世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三六九 牛肉麵薪資證明書、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局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 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人108年7月30日民 事陳報㈡狀等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3至37頁;第165頁、 第121至123頁;第153頁、第179頁、第201至237頁;第247 頁、第167頁、第97頁、第99頁、第169至178頁)。則在別 無其他資料可供本院審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自應 參酌聲請人陳報之108年三六九薪資證明書(本院卷第167頁 ),以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17,000元,核算聲請人現在償債 能力之基礎。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本條例 第64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 活費用之支出與依本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 相同,為14,865元(本院卷第24頁),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 司所公告台灣省108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388元,則債 務人每月最低生活所必需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 自宜以此之1.2倍即14,866元為據,聲請人主張以14,865元 計算其每月必要支出,顯低於前述數額,尚屬可採。㈣、從而,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為17,00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 要支出14,865元後,聲請人每月僅餘2,135 元可清償債務。 而聲請人目前負債本金及利息總額約為1,462,099 元(計算 式:282,57 3元+260,821元+552,693元+262,358元+103,654 元=1,462,099元),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附 於本院卷內之陳報狀可參,以上開負債總額扣除機車價值1 萬元後所餘1,452,099元,按月攤還結果,約須57年(計算 式:1,452,099÷2,135÷12≒57)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 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 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 程序。
㈤、末查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人尚積欠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 管理公司債務,惟因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公司已解散並已 清算完結,致本院無法送達通知,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 程序時,如有受讓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公司對聲請 人之債權者,仍得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期間向本院申報債權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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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