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卓瑀桐
相 對 人 陳旻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 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萬元 。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7年2月13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無。
(六)遲延利息(率):無。
(七)違約金:每逾一日每萬元以新台幣十元計算。 (八)債務人:陳旻緖。
因債務人陳旻緖於107年2月14日簽發票面金額400萬元之本 票予聲請人,經聲請人於107年2月14日提示上開本票請求付 款,未獲兌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以上均影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8年9月10日通知債務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 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債務人,有卷附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可 稽,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 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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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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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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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魚池鄉 │司馬按 │ │190-4 │ │5778 │全部 │陳旻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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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